在新修改的《办法》中不仅对户外广告设置定义的外延作了拓展,而且新增“禁止利用住宅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内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而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最高将面临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的定义有了新拓展
由于新型户外广告载体的运用,记者了解到,在修改后的《办法》中,对户外广告设置定义的外延作了拓展。
在原《办法》中侧重从行为发生地角度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定性,主要以载体是否位于户外为判断标准,对实际管理造成困难。新《办法》从行为后果的角度,对户外广告设置定义的外延作了拓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等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新增“禁止利用住宅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内容
在新修改的《办法》中,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有了新的规定。其中,新增了禁止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设置户外广告等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此外,《办法》中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还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以及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等的情形。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资料“瘦身”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在新修改的《办法》中,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
在原《办法》中规定,在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商品和服务的大型户外广告时,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载体使用权证明、安全证明等多项资料。在新《办法》中,这些资料得到了“瘦身”,申请人仅需提供三项资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非公共载体使用权证书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不超5年
记者留意到,在修改的《办法》中还新添了一些内容。其中,规定“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审查批准或者通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市城管部门应当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同时,还规定“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逾期不改造或拆除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办法》中,还新增加了一条处罚内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入限期改造成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安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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