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正式出台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贵阳日报 2016-10-27 21:26:00


        昨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进一步扩大贵阳市公租房保障覆盖面,明确保障家庭可申请租赁公租房,也可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意见(试行)》出台,旨在整合贵阳市住房保障资源,完善、优化分配管理制度。贵阳将按“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产权清晰、进退有序”的原则,保障家庭可申请租赁公租房,也可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意见(试行)》进一步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在户籍、住房、收入等方面准入条件。并以市场租金标准、梯度保障的方式推进租赁公租房工作,对不同困难程度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贴。其中,低收入、低保保障家庭按困难程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将补贴发放标准由原10元/㎡提高到13元/㎡。

  在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完善方面,《意见(试行)》规定,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调整保障类别或退出保障。共有产权公租房所有权人未补交共有产权公租房土地出让金,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任何不动产登记手续。保障家庭办理共有产权公租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此外,运营单位须建立并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账,入住家庭基本信息变化应进行动态更新;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名单、配租房源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新政解读]

  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5㎡以下

  即可申请公租房

  《意见(试行)》将公租房保障覆盖面扩大至符合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本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等工作人员;家庭唯一房屋被征收拆除,实物安置住房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配租,用于拆迁过渡居住。

  同时,将贵阳市公租房的申请家庭范围扩大至在贵阳市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5㎡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七类困难家庭

  可直接申请公租房

  有以下特殊困难情况的保障家庭,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直接实物配租申请:①保障成员有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精神障碍人员;②保障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③失独家庭;④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参战人员;⑤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者有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⑥唯一住房为C级以上危房家庭;⑦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的。

  在贵阳市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用工单位可作为申报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租房配租。同一户口上自然形成的已婚未分户家庭,有住房困难的,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按照房屋户型一致原则,经所承租公租房运营单位同意,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为自愿双方调换其承租的公租房。

  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公租房更便利

  《意见(试行)》进一步简化了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所需资料。其中,用工单位申报实物配租保障,已出具职工用工关系证明的,不再要求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居住证和社会保险缴交凭证。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所辖社区服务中心自行申请保障,已出具本地就业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申请条件为持本市《居住证》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出具的居住相关证明。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的,不再要求提交居住证。

  虚报家庭信息

  3年不予申请公租房

  对提交虚假资料,或不如实提供人口、收入和房屋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租房或共有产权公租房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符合公租房条件享受公租房保障且不及时退出的行为向公租房运营单位、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举报。

  一经查实,确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对相关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已经纳入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保障,取消保障资格;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出保障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退出保障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只能“自住”

  违者最高罚3万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租房内从事经营等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家庭自住,保障家庭不得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保障家庭有上述五类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保障,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家庭自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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