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4月27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魏华丽)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个人自行灌装并销售 “贵州茅台”牌白酒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男子张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某是一名下岗职工,2010年开始做老酒回收的生意。2013年,张某从生意伙伴处得知茅台年份酒好卖,于是便打起了歪主意。2015年3月份以 来,张某在北京丰台区一宾馆房间内,事先将他人手中喝完的“贵州茅台年份酒”完好的酒盒和酒瓶用事先回收的“名将”和“江门经典”酒进行灌装,然后将灌装 好的假冒“茅台年份酒”进行包装,再通过物流公司发给临沂的岑某,岑某又将假酒卖给曹县的蒋某,后蒋某因销售假酒被抓,后蒋某供认出了岑某和张某,此后, 张某被曹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法网恢恢,2015年9月24日,张某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车站民警抓获。据调查,在2014年底至2015年4月期间, 张某多次将假冒的“贵州茅台”牌白酒(含15年陈、30年陈、50年陈)销售给岑某,累计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
曹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年份酒,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认罪 态度较好,其家人自愿代为预交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4月26日是国家知识产权日,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案中张某未经许可,自行灌装并销售“贵州茅台”白酒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借此,法官也提醒市民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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