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不纳建筑面积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1-05 08:30:0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4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公告》明确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避免对以前的申报结果进行调整,《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涉及纳税人前后实际适用税率的变化,《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的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经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发票开具问题,《公告》明确,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产权,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资料。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责任编辑:)
即时资讯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国际商务园B12C座五层
邮       编:100015
联系电话:010-59756138/6139
电子邮箱:dichan@dichanchina.com
网站无障碍
房产企业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不纳建筑面积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7-01-05 08:30:0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4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公告》明确七个方面的问题。
长按保存图片

中国网地产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dichan@dichanchina.com 电话:010-59756138/6139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632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 权责申明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3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4号 ©2008

house.china.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