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起,北京市实行新的与施工进度挂钩的商品房预售规定,7层及以下商业、办公楼房及大户型住宅,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上周末(6月14日)发布通知称,2013年8月1日后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楼栋,以及套均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住宅楼栋申请预售许可时,施工进度应达到如下标准: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主体结构须封顶;8层(含)以上的,进度须达到地上规划层数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7层)。
通知称,管理部门勘察现场发现未达到施工进度要求的,则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根据200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今年3月底出台的“京十九条”中即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当时提出“从工程投资、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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