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广东:解读清远公积金政策4大疑问 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可提取
来源:南方日报 2018-09-20 09:11:43
原标题:解读广东清远公积金政策4大疑问 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可提取
自“连线公积金”栏目设立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不断有读者来信,提出自己想了解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本期,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继续携手《南方日报·清远观察》,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如果你对住房公积金有任何疑问,或想认识、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欢迎将你的问题发送到nfqygc@126.com(注明“连线公积金”),笔者为你连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你来提问,我们跑腿,帮你解答。
户口和父母在一起,买房时能否提取父母的公积金?
中心回应:判断能否提取公积金的标准不是看户口在不在一起,而是看是否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应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另外,房屋一般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职工的配偶对房屋也拥有所有权。因此,配偶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但是,这种情况下,职工的父母并不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即便是父母和子女的户口在一起,而且共同居住其内,也是说父母可以使用该房屋,但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不允许提取父母的公积金。
若是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在购房时由子女签订购房合同。虽然是父母出资,但是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子女,父母并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且,《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购房提取公积金要求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由于是子女签订买卖合同,这些材料只能证明子女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而不能证明父母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父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中心回应:要视乎是否父母与子女联名购房,且父母的公积金是否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含)6个月以上。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且目前家庭名下房产情况+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小于2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最高3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以实际情况为准。
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谁偿还?
中心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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