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8-02-11 09:39:12

原标题:两部委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相关资金的管理、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办法》强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其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在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即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方面,按照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同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办法》还部署了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另外,《办法》还明确,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此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后,2007年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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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相关资金的管理、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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