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30年政策·大限

来源:中国网·地产中国 2017-08-03 15:23:00

限售

2017年3月23日,厦门市住建部门发布楼市新规,要求新购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此举被业内人士称作住宅“限售令”,这也是全国首个推出类似政策的城市。随后,全国范围内有超过30个城市发布或是开始执行新的调控政策。4月1日当天,在3月30日发布了近日调控政策的天津、丽水、承德、淄博、长春、太原多地开始正式执行新政,内容涉及限购、限贷、限价等领域。以此为开端,多地在4月上半月密集或升级调控政策。

限贷

“限贷令”是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规定。其主要目的是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规定;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9月27日晚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限价


楼市“限价令”其实是指通过发放销售许可证环节控制高价新盘入市。

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会议不仅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还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国五条”中曾提出,2013年起,各地区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

2013年3月,为落实“国五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广州等地首次公开实施楼盘“限价令”。
3月30日,北京国五条细则正式出台,首次提出,“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限购

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逐渐出现“限购令”。2010年4月30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十二条),即日起,每个家庭只能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三套房和不合规的外地人购房贷款被叫停。比“国十条”更加严格的北京十二条政策发布并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此后,相继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

北京于2011年2月1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八条”的通知,对于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限购政策,文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户籍居民家庭,对持有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的购房人,且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以及无法提供本市暂住证、连续五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住建部将会同多个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 证明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购房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在“四限”的影响下,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趋势已经形成,房地产投机时代已经过去,居住将会是房地产的新主题。从抑制投机投资角度来看,更多的城市会加入到信贷与购买资格收紧的行列中,预计后续大部分二线城市将全面升级调控,且调控措施会升至“限购、限贷、限价、限售”的四限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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