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山楼市调控升级!新房售价高于备案价15%不予网签)
继3月26日中山楼市限购限贷后,该市近日调控政策再度升级,明确要求新房售价高于备案价15%不予网签。
4月2日,记者从中山市政府网站获悉: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应先到市发改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于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时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应与市场相适应,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高于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3%或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3%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其中,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
其次,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政策明确规定:“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政策全文如下:
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55号)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预售或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于2017年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时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本通知所提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开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以下简称预售许可)或新建商品住房产权权属登记(以下简称权属登记),应提供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以下简称价格备案)资料并在楼盘表中录入备案价格。
(二)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应与市场相适应,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高于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3%或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3%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
(三)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四)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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