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营如何把握好“适度”
NBD:从传统上看,我国农业的特点是分散粗放经营的小农经济,而现在我们又面临效率低下的农业短板,那就必须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产出效率以及劳动生产效率。怎么提高这三个效率?
张红宇: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模经营势在必行。必须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破除小农经济约束,从根本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产出效率和劳动生产效率。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及提到的“三权分置”办法,主要目的就是要推进规模经营发展,通过生产或服务的规模化,解决户户包地、家家种田的“弱者种田”局限,来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提升效率。
NBD:但是看一下其他国家的经验,规模经营也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
张红宇:所以,规模经营要把握好“适度”。中国发展规模经营,主要是立足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这决定了我们并非是想通过规模扩张,来实现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土地资源方面的竞争力。这在中国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我们所提倡的规模经营,从农民收入的角度来看,“适度”的标准应为当地户均规模的10~15倍。目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2.72:1。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家庭经营收入约占40%,其中种植业收入约占50%。
粗略计算的话,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只需要在现有经营规模基础之上扩大10~ 12倍,就可以达到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适度经营规模。
如果是种植经济作物,从上海、成都的调研来看,10亩不到就可以满足这个收入标准。最近几年,各地陆续推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标准,上海为100~150亩、江苏为100~300亩,都是合适的。推进规模经营应有阶段性。第一阶段着眼于保收入、保效益,使从业者感到农业有奔头,提升农业的吸引力。第二阶段应着眼于提升竞争力。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产业选择意义重大。简言之,园艺性作物比粮食作物的规模经营,在我国更有前途,在国际上也有比较优势,是提升我国大国农业竞争力的突破口。
NBD:那么从您的调研来看,有哪些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呢?
张红宇:规模经营有两条路径。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既可以发展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也可以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中,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达到生产的规模化,形成土地要素集中的规模经济效益。在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例已超过60%,有助于破解“谁来种地”问题。
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中,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化专业分工,均衡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实现分工经济下的报酬递增和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提升。在河南、四川、湖北、湖南等地区,大量农民转移就业,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居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不需要转移经营权就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有助于解决“地怎么种好”问题。
无论怎么改革、如何发展规模经营,都必须坚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能操之过急、摊大求快,追求所谓的规模越大越好、比例越高越好,人为“垒大户”。要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规模经营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这是规模经营要守住的底线。
此外,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是实行“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
NBD: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了,那土地联系着的人和乡村会发生哪些变化呢?这就涉及到新农村建设的部分。可否给我们举一些您认为不错的实践案例?
张红宇: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不是将农村建设成城市,而是将农村建设得更像农村。
成都市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农村发展、农村改革两大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而在新农村建设方面,成都市探索出了一条“小组微生”的建设模式,同样值得推崇。因为从地理环境来看,成都平原在全国都极具代表性。成都根据川西平原特色,大力发展林盘经济、小村落、散点式布局,并对川西民居进行传承保护,既有效地推行了城乡统筹,又摒弃了大拆大建将农村城市化,将村庄融入了风景之中,值得各地学习。
张红宇纵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
保障体现集体所有权: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稳定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中央对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始终是明确的
放活土地经营权:促使提升土地产出率,保障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权分置”实践中的待解问题
要抓紧研究提出承包地退出办法,既要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又有利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制度,稳步推进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信贷难问题
规模经营讲求一个“适度”
我们并非是想通过规模扩张,来实现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土地资源方面的竞争力。这在中国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从农民收入的角度来看,“适度”的标准应为当地户均规模的10~15倍。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家庭经营收入约占40%,其中种植业收入约占50%。粗略计算,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只需在现有经营规模基础上扩大10~12倍,就可达到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适度”规模经营的两条路径
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达到生产的规模化,形成土地要素集中的规模经济效益
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留守老人、妇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居多的情况下,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不需转移经营权就可以获得规模效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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