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

来源:黑龙江日报 2017-03-02 10:07:00

记者1日从省水利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黑龙江省河长制各项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在黑龙江省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全省“总河长”由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担任。成立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全省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省委副书记黄建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郝会龙和副省长吕维峰任“省级河长”,分别负责界江界湖流域、松花江流域、嫩江流域的河湖管理工作。市级河长由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可以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国家视频会议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落实。并派出工作组赴江西、浙江、江苏三个省实地考察和调研,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等核心问题,突出抓好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并明确中省直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截至目前,各省直部门密切协调配合、主动对接任务,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密切关注河长制工作进度和安排,全面落实省委关于“下管一级、逐级逐段”设置河长的要求,主动与省河长办对接联系,落实承担河湖保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据悉,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负责人兼任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省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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