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拖欠工资可吊销企业资质

来源:东北网 2017-02-23 08:35:00

2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哈市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企业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各区县(市)储备应急周转金不少于500万元

  各区县(市)要加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日常动态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台账。建筑、交通、水利和市政等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农民工欠薪高发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较多、存在较大风险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制度。

  企业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可撤销、吊销资质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机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信用黑龙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及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辟拖欠工资案件“绿色通道”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社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实案情,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简化程序、快速立案,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冻结涉案财物,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拖欠工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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