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少游三个景点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新世纪旅行社未按约定安排袁某游览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景点,应当赔偿袁某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大洋路景点则可以认为履行了游览义务。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漏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据此,遗漏景点的赔偿金额为4109.7元。
购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旅行社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属于违约。
但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新世纪旅行社在3个购物点进行了临时停靠,但是从袁某提供的3张照片中的人物神态、动作表情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强制购物情形。
而用餐方面,法院则认为新世纪旅行社作为境外旅行社,完全可以预见旅行线路中的酒店在复活节不能提供早餐,应当在旅行前向袁某予以释明,故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当地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等食品,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为20元。
2015年12月30日,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某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赔偿袁某损失4129.7元。相互抵扣后,袁某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1268.3元。
二审改判
存在擅自增加购物事实
新世纪旅行社和袁某均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新世纪旅行社上诉称,皇冠山脉公路是一条奇险的高速路,并非景点,一审法院将未行走该公路认定旅行社违约错误,且早餐已按标准提供,不应再补偿。法院审理认为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袁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新世纪旅行社支付其违约金9589.3元,理由为一审判决未认定新世纪旅行社遗漏大洋路、皇后镇两个景点错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存在擅自安排游客购物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新世纪旅行社应承担遗漏3个景点的违约金4109.7元,并无不当。
针对袁某主张新世纪旅行社擅自增加3次购物,应支付违约金2739.8元的请求,重庆市五中院认为,袁某主张其在旅行途中的3次停靠系新世纪旅行社安排购物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该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新世纪旅行社应支付袁某违约金两项共计6849.5元。
鉴于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事实,袁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符合法律规定。扣除袁某应支付的旅游费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还应向袁某支付违约金1471.5元。
因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袁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据此,重庆市五中院作出二审改判,袁某支付新世纪旅行社旅游费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支付袁某违约金6849.5元。
法官表示,游客作为消费者须增强消费维权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可专门对景点数量、购物点数量等协商作出约定。游客还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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