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撰文:万科之争的公司治理和国企改革意义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10-20 08:03:00

(原标题:万科之争的公司治理和国企改革意义——我为什么不赞成大股东意见(续三))

万科之所以过去长期被称为企业改革的标杆和公司治理的典范,其实并不是他们做得真有多好(这次万科股权和控制权之争其实还暴露了他们在公司治理上的众多问题), 而恰恰因为万科是国内罕见的经营者支配、所有者监督的现代企业制度样本,也是国有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监督不经营的成功改革模式。这种模式尽管在今天的条件下还非常脆弱和不完善,但是确实代表了我们国资国企改革和上市公司治理发展的方向。

万科之争的公司治理和国企改革意义

——我为什么不赞成大股东意见(续三)

万科之争,说起来尖锐复杂,其实无非争的就是上市公司的支配和控制权。在传统企业模式里,企业是其所有者创立、拥有并经营的,当然是由其所有者兼经营者控制,这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在规模不断扩大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由于所有者人数众多,所有权与控制权没法统一。如果人人都要控制权,等于人人都没有控制权。故在股东权利平等的公众公司,控制权归谁,公司如何治理,是证券市场诞生以来始终热度不衰的焦点问题。万科之争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在于其个案的是非曲直,更是因其恰好折射了公司治理、国企改革和资本市场规范等当前制约经济转型的几个关键问题。要突破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的这几大瓶颈,我们首先需要清理和颠覆长期以来在这些领域流行的众多成见。

公众公司:谁来掌控,如何治理?

万科之争发端于上市公司是否应当听从大股东的意志。这在国内普遍被认为是毫无疑问的事,其实并不尽然。上市公司的股东,也被称为证券或股票持有人,放弃了对自己货币的所有权,换来的是股票持有人的契约权利,享有这份股票的收益即分红权、股东知情权和参加股东大会的出席权与投票权。总之,持有人享有的只是对这份额股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至于对这个发行股票的公司,一个普通股东显然并不具有什么权利。尽管在法律上,全体股东可以行使公司所有人的权力,但是作为一份股票持有人,可以说甚至没有进入公司大门的权利。从另一角度看,不少公众股东以资本增值为目的,来去匆匆,无意也往往没有兴趣去了解更不用说去干预这个公司的运作。因此,所谓全体股东可以行使上市公司所有者的权力,其实是无法实现的幻想。至于派代表去掌控公司,由于交易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大多数公众股东往往并不参加股东大会参与投票。

正因为如此,全体股东才拥有的权力,就很容易落到了集中持股的个别大股东头上。这就是我们在万科之争开始的时候看到的一幕: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上市公司当然就是大股东当家做主,任何抵制大股东的行为都是破坏市场规则。因此,在中国研究公司治理问题,首先要回答的就是大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当家做主真是最有效率的管理形式、代表了公司治理发展的方向吗?

环顾世界,大股东掌控上市公司,在大多数治理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一部分被认为对公众投资者保护较差、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充分的较发达国家,确实是普遍现象。但是,在通常被认为是西方市场经济的领头羊,法治健全、经济发达、资本市场强大的美国、英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大股东掌控上市公司,既不是大型上市公司的主流,也不是市场规则。这其中,权力分配的实质原因和机理,而不仅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相互关系的形式,是研究公司治理真正要搞清楚的问题。

本来,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一股一票,每个股份持有者具有平等的权利。中小股东不来投票、不参与公司治理,是他们自己放弃权利,怨不得别人。这样,即便不是甚或远非绝对控股,上市公司的掌控权就会自然落在集中持股的大股东手中。从这个角度看,大股东掌控是公众公司权力结构演化最就便也似乎是最合理(毕竟大小股东都是股东、有利益共同的一面)的路径和结果。但是,为什么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型市场经济体中,市场不是自然发育和演化为大股东控制呢?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这似乎是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和股权投资分散化的双重结果。按照投资组合理论,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风险太大,因此分散投资应该是大股东优化投资的自然选择。以美国为例,至少从上个世纪初开始,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随着收购兼并规模增加就出现了股权分散化的过程。财产由后裔继承的自然分散和高额的遗产税也使股权的家族继承不断缩水。这样长期演变的结果,今天美国纽约证交所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30家成份股中,除了一家由创始人的二代家族联合控制的沃尔玛公司外,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7 %左右。由于前几名股东持股比例相差通常不大,变动也容易,股东大会的投票率又很高,自然使得第一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不可能很强势,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大权旁落。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制度结构的利益导向使然。如果成为大股东就能控制上市公司,就能把上市公司的资源为己所用,那么股权越分散,说明控股所需股份和成本越小,越可以四两拨千斤,以小博大,从而以一个极小的股权比例控股上市公司的价值就越大。也就是说,股权分散本身并不妨碍大股东控制,而只是使其控制的代价更低。因此我们看到在中国A股市场上,第一大股东只有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几股份的很多,个别的还不到百分之十,但由于其他的公众股很分散,所以一样能控制上市公司,从董事会、监事会到经营层,都是大股东一手安排。这里的差别,就不是股权分散所能说明,而是制度构造导致的不同利益追求和权力分配。

其中根本差异就在于,美国的法规和对公众股东的保护,使得大股东只有集中投资的风险和转让不便的坏处,而没有占上市公司便宜的好处。如美国将董事、高管和持股10%以上的股东和都视为上市公司关联人(affiliate),而关联人的几乎所有(5000股以上)的场内外交易均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对交易时间、数量的限制,而制度设计又使少数股权很难控制上市公司。公司有任何违规,关联人都会被诉讼担责。这样人们对当控股股东就会缺乏兴趣。国际上研究公司治理的学术界对此有个指标测定,即大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市场上公众流通股交易价格的比较,溢价越低说明大股东越无特权特惠,公众股东保护的程度越高。控股权价值的溢价取决于控股权能给控股股东带来多大的私下好处。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前三大股东通常持股都在百分之几,相互不关联,彼此相差也不很大,故无控股股东之说。大股东股权增减持都按市场价,没有什么溢价可言。据有学者对39个国家的股票溢价所做的研究,溢价范围从美英日等国的零上下,最高到巴西的65%(“控制的私下收益:一个国际比较”,Journal of finance,2004 59,537-600)。而中国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股票,以两倍以上的价格转让,也不是什么稀罕事。显然,如果作为控股股东没有不同于其他公众股东的额外好处的话,这种现象就不可理解了。

有人说,控股股东也许得到了额外的好处,但是他们往往也对上市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所得的好处也许只是他们贡献的一部分。这在所谓大股东资产注入盛行的A股市场,似乎显得很有道理。其实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大股东愿意“低价”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一是由于监管规定,二来主要也是看中了A股市场的高估值。注入的资产会变成日后可以变现的股权。因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慷慨”,绝非单方面的赠与,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控制的种种干预,更会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而可能忽视、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归根结底,在市场经济中,相信一个市场主体可以为他人无私贡献,因而可以超越和允许对市场等价交换公平原则的背离,最终必然是对市场运行基础的伤害。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也是世界上的普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大股东尤其家族企业控股占绝对主导,即便在发达国家,中小型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控制也不是少数,其中许多企业也表现卓越。为什么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对公众投资者保护比较健全,大型上市公司就会出现大家不再争控股权、以至没有了我们理解的老板即实际控制人了呢?这里的原因值得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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