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养老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金补助政策
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对床位规模50张以上(含50张),经市、区民政部门考核公示后评定为“星级”民办养老机构的,给予2000-6000不等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床位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如您需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于工作时间电话致民政局社会事务科629502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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