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问答

来源:南京日报 2016-08-18 08:26:00

    问:供电公司能否因小区部分业主未交纳公摊电费停止供电?

    市房产局:包括供电部门在内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业主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的约定,及时交纳公共水电分摊费用。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市房产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问: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管理?

    市房产局: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问: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局: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以及屋面、外墙渗漏等七种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应急方式快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例》已授权市政府制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申请程序。
    问: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审批时限多长?

    市房产局:按照应急方式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等必要资料。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本报通讯员 陈益斌 曹阳 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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