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本人2012年全款购买银浪温馨家园二期房屋一套,至今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未接房。去物业询问居然产生取暖费7000元。请问,这取暖费应该我承担么?我都没接房子,钥匙也在物业。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回复如下:
你好!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44条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责任编辑:)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国际商务园B12C座五层
邮 编:100015
联系电话:010-59756138/6139
电子邮箱:dichan@dichan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