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五大改革:财税改革再推“重头戏”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5-16 09:02:00

(原标题:资源税五大改革:财税再推“重头戏”)

继今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我国财税改革再次重磅出击——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等,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将对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积极效应,也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我国财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速。

“全面改革”是现实之需、恰逢其时

由于当前正处于资源价格持续低迷时期,改革的时机比较恰当,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改革阻力。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后来又将铁矿石等部分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1993年12月25日,我国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0年,我国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这一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2011年11月1日,将西部地区进行的试点改革推广至全国。2014年12月1日,我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问题、新挑战,现行资源税制度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为此,2016年5月10日,我国宣布自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是我国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推出的一项重要财税改革。

首先,这是应对资源环境压力的必然之举。资源和环境这两块短板,是伴随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整个过程的硬约束。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资源消耗呈刚性增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已近极限。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由于征收范围较窄,没有将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不能体现对资源调控和环境保护的统一性要求,削弱了其保护环境的功能,并且,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与反映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造成企业“挑肥拣瘦”,难以有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影响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利于“两型”社会建设。

其次,这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减少税费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且征收标准较低,企业在资源税上的负担虽然并不重,但针对资源类企业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繁多。例如,除了税收以外,对煤炭行业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高达数十种,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这些收费基金在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且收入规模远远超过资源税收入,造成了资源税费关系紊乱,加重了企业负担。

第三,这是理顺分配关系的迫切需要。现行资源税制度扭曲了三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其一,政府与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合理。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一个较大弊端是割裂了资源价格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由于资源税税额标准过低,并且不能随产品价格及时调整,国家无法从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其二,区域之间的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不合理。长期以来,由于初级资源产品与工业品之间存在价格“剪刀差”,使得中西部资源丰富地区在资源收益分配中处于不利位置,其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财政优势。同时,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占用、破坏大量的土地,产生环境污染,并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不利于资源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其三,难以有效调节级差收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矿产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客观因素不同,矿产资源开采成本和产品质量差异很大。由于资源税采取定额税率,致使品质越差的品种资源税税负相对较高,而质优价高的品种资源税税负相对较轻,造成了税收负担的倒挂,有悖于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政策初衷。

此外,由于资源税的主要税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各地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这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从这次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机来看,由于当前正处于资源价格持续低迷时期,改革的时机比较恰当,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改革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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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五大改革:财税改革再推“重头戏”
来源:京华时报2016-05-16 09:02:00
继今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我国财税改革再次重磅出击——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等,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将对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积极效应,也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我国财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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