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骗贷者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变现”面对这样的街头小广告,公积金缴存职工千万不要盲信。昨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修订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以下简称《细化表》),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做了细化,违规提取、骗贷公积金的,不仅五年内禁止贷款,且将面临罚款。
骗提公积金 情节严重罚1万元
有一些人打着“代客户办理提取”等名号,办理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这种行为将要被处罚。根据《细化表》,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接受调查,以藏匿等方式回避执法人员调查的;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等行为的,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特别严重”范畴?主要包括: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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