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别墅要办三张房产证 业主拒收房被告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4-22 13:39:00

(原标题:一套别墅要办三张房产证 业主拒收房被告)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家拒绝收房的理由有很多,但此案的理由实属罕见。周先生购买了一套联排别墅,但就这一套房子,开发商却让他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直到收房当天,周先生才解开心中疑虑。原来,开发商将原本规划为三套普通商品住宅的项目,“三合一”成为一套别墅项目卖给了他。如今,他面临的是难道是:要为这一套别墅办理三份产权证。

得知实情后,周先生难以接受,他买房本是投资,如今要办三份产权证,不仅贷款受限,转手也难。于是,周先生拒收房屋。孰料,其因拒绝收房成了被告,因违约被开发商告上法庭,面临50余万的赔偿。

买一套别墅要签三份合同

2009年,周先生通过现场考察样板房及毛坯房后,决定购买一套联排别墅。在签合同时,项目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却拿出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周先生对此提出疑问,但销售人员告知他是土地的要求,他购买的就是一套房屋,让周先生放心签合同。

三份合同约定,由周先生向置业公司购买102幢104室、204室、304室,房屋总面积近250平方米,总价为248万余元。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由某置业公司对周先生所买的三套商品房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不再作为交付标准,周先生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接受商品房的理由,原《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相关内容已经不再适用,周先生不得据此向某置业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虽然心存疑问,周先生还是签署了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

“一房三证”业主拒收房

2010年5月6日,某置业公司向周先生发出交房通知书,周先生按期前去收房时,结果得知这一套联排别墅需办理三份房产证。他买房是为了投资,受到限贷政策等影响,这种情况势必造成别墅难以转手,因此周先生拒绝收房。

某置业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及房屋保管费41万余元。

周先生很冤,觉得自己被骗了。因为销售人员在售房时并没有如实告知他要办三份房产证,如此,他同意收房,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房屋保管费。对此,置业公司表示,周先生购房时已明确告知其需办理三份产权证。

将别墅拆分开来卖的秘密

开发商为何要大费周章,把一套别墅硬生生拆分成三套小户型房屋来卖?吴中法院查明,涉讼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规划要求住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须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而置业公司对外宣传该楼盘为“纯山地别墅区”,用以销售展示的样板房也是别墅样式。为符合规划要求,同时实现按照纯别墅项目销售的目的,置业公司将部分小户型房屋“三合一”,即采取与购房者签订三份小户型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对三套商品房进行改造的方式,事实上仍作为别墅项目出售。

承办法官前往该楼盘进行实地调查,与周先生购买了同类型房屋的业主表示,置业公司在售房时并未告知需办理三份权属证书,而是到交房时才被告知。

应酌情减轻买家违约责任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吴中法院审理,有了一审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别墅项目销售涉讼房屋,交房时也按照别墅项目交付,被告作为普通购房者认为购买一套别墅办理一份权属证书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应苛求购房者有更高的认知注意义务。

结合法院向其他业主的调查情况,认定原告在售房时未明确说明需要办理三份权属证书。被告因房屋权属证书事宜与原告发生争议,是其未及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主因。

但被告在知晓此事后,并未以存在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定事由向原告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后,被告仍应及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因此被告并不能完全免除违约责任。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万元。

综上,判决周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3.8万元,驳回置业公司的其他诉求。

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若购房者遇到开发商违反规划要求,将一套房屋作分割拆零销售的情况,可以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购房者同时应注意这一期限。本案判决酌情减轻购房者的违约责任,也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开发商违规建设、销售的否定性评价。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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