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订本市2016—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工作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应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17年、2018年的年度计划于上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订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来源;广州乐居、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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