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房地产税率仍然有进一步下调的可能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3-01 09:29:00

原标题:经济学家称地产税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可能

【热点观察】减税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

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再一次启动,这可以视为房地产市场在稳增长中又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信号。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自2月22日起实施。

在房地产行业去库存压力较大的背景下,税收工具的加入,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无论是降低契税,还是降低营业税,购房者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都可能因此减轻。购房者的实际购买力将因此相对提升,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侧将得到相应改善。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的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的加大,在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上的作用至关重要。

税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可能

契税优惠政策的选择是根据住房是否属于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分别适用不同的优惠税率。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将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将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契税税率经过多次调整。这次调整之后,契税负担可谓大幅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与此相比,无论是1%、1.5%或2%,都属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那么,契税是否还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呢?根据契税暂行条例,有四种情形可以进行减免: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第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第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第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二、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的减免税都可以和住房交易联系起来。第三种属于特殊救济行为,暂且不论。当前的优惠税率确定,当属第四种情形。第四种情形并没有对减免的力度作出规定,在税收法定尚未到位之前,财政部仍然有权进一步下调契税税率。当然,有权不等于可以任性调整。作为税,形式上所需要的固定性决定了契税税率也不能随意改变。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否定契税税率进一步下调的可能。

我们再来看第二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当下,能够有机会购买公有住房的又有多少人呢?有机会购买公有住房的,往往只需支付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资金,负担远低于商品房购房者。既然这些人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免征契税,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将免税待遇扩大到所有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普罗大众呢?如能做到,则这一小小的修正,所产生的促进住房民生问题解决的正能量岂可小觑?总之,契税仍有进一步下调的可能和必要。这些年来,住房价格持续上升,总房价已经不低,哪怕是微小的契税税率下调,对于购房者来说,都可能起到移走“最后一根稻草”的作用。这更凸显契税降税的必要性。

《通知》对于营业税的规定是:“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之前,关于住房交易的营业税规定,多在2年和5年之间兜圈子。这次明确2年(含)以上免征营业税,简单明了,搬走了住房交易的一大障碍,为2年以上住房的市场流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也为那些旨在改善居住条件或者因为其他种种原因而需要更换住房者提供了便利。

让住房市场繁荣起来,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是可以发挥作用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只适用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而暂不适用其他契税优惠政策,也不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显然,从市场考量来看,这4个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好于其他地方,进一步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让住房交易进一步活跃,故采取谨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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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再一次启动,这可以视为房地产市场在稳增长中又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信号。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自2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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