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过户到他人名下,但还有户口未迁出,这算不算违约?日前,南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卖房人支付购房人违约金4万元。
2014年,张先生以40万元的价格向杨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25天内,杨女士应办理完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迁移,否则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先生陆续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钱款,双方也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登记。然而25天后,该房屋内仍留有杨女士前夫的户口。所以,张先生将杨女士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杨女士称该房屋已实际交付给张先生,其产权也已归张先生所有,自己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户口迁移是行政法调整范畴,她无权迁移前夫的户口。经审理查明,该房屋内原有两个户口,分别是杨女士前夫和女儿的。杨女士于2010年与前夫离婚,她女儿的户口已从该房屋迁出,但她前夫的户口因无法联系本人办手续至今未能迁移。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虽然房屋内户口的迁移与否并不影响权属,但确是卖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须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考虑到户口对权属不构成影响及杨女士已履行部分户口迁移义务等情况,法院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作了相应调整,最终判决杨女士支付张先生违约金4万元。(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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