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上海市发文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 建不动产登记局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2-01 14:03:00
八、调整不动产登记收费办法
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本市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前,收费标准维持现
状不变,原有各登记收费主体统一调整为市不动产登记局。
九、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制定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各相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等要求,指派专人落实,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明确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分工
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制定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相关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属纠纷,探索采取部门协商、机构仲裁、司法裁决等多种方式开展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不动产申请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审批、交易部门负责调处;不动产申请登记后产生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调处。
十一、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
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各类不动产登记继续按照现有工作模式办理,继续发放旧版各类证书;统一登记实施后,按照新的工作模式办理登记,并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来各部门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
十二、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关联性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配合,互相兼顾、统筹协调,确保业务衔接顺畅、信息互通共享。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在对外服务上,工作环节与办理时限要基本保持不变,受理窗口继续按照当前的模式,在同一受理大厅统一设置,确保便民利民。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配合《条例》实施,加强宣传舆论引导,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移动终端等媒介,及时向全市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实施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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