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上海市发文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 建不动产登记局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2-01 14:03:00
二、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
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推进实施统一登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市不动产登记局,作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林业、海洋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责、齐心协力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区县政府要健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和相关事务机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三、组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
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整合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各区县参照市级层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不动产登记有关管理工作;整合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组建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林业、海洋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与《条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由市不动产登记局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五、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建库技术规程,对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海域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要与国土资源部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以及本市房屋交易、土地、林地、农村土地、海洋审批等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业务办理、数据交互的安全便捷。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管理,通过程序设计和技术管控,确保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规范统一。要按照保密制度,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护,避免发生信息泄露和危害数据安全的责任事故。
六、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办法
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相关规定出台前,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待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规定出台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制定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办法。
七、设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
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市、区县现有房地产登记处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各级登记办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根据各类不动产登记的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受理窗口、硬件设备等资源,确保工作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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