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长:土地“三权分置”农村改革重大创新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6-01-26 15:19:00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与目标要求

“三权分置”作为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内涵丰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丰富内涵,要着眼于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明确目标要求,明晰权能关系,搞好顶层设计,积极探索多种实践形式和路径。

(一)正确把握“三权分置”的目标要求。

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落实“三权分置”,要看准方向、认准路子,防止上岔道、走弯路,为发展现代农业、保持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农地制度基础。重点要把握好四个“有利于”:要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通过明晰“三权”权能边界、权能关系,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者等各方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要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安心进城落户,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要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确保农民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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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土地“三权分置”农村改革重大创新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6-01-26 15:19: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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