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明晰产权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5-11-06 14:12:0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其中,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得到了广泛关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由农民家庭占有和使用,但只能作为住宅之用而不能转为建设用途,也不能用于商业活动,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转让。这些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持农村稳定,但在人口加速流动和市场化的大背景下,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目前宅基地不能流转,不仅给农民的财产权施加了约束,而且造成了宅基地的粗放性使用和资源浪费。由于农民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他们就倾向于尽可能多地获得宅基地,但因为不能流转,他们又没有动力去促进宅基地经济价值的提升。同时,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工作,农村人口减少,造成了大量宅基地的荒废。现在需要把闲置的宅基地使用起来,以弥补农村建设用地的不足,或者对荒废宅基地进行复垦,增加耕地面积。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都需要宅基地可以合法流转。同时,只有经过流转,农民对宅基地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才能充分体现,增加农民收入。

推动土地财产权益的流转是农村改革的大方向。有偿转让以及合理的退出与补偿机制,将能使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增加建设用地与耕地面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

要推动宅基地的流转,必须完善相关的征收补偿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宅基地的征用补偿,一部分是支付给农民,另一部分是给予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但个体农民因势单力薄、经验缺乏、维权意识差等原因,往往在补偿时利益受损。而且,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目前各地不一,一些地方还是参照农田标准,与城镇化过程中宅基地实际价值大大提升的现实严重脱节。所以,现行的补偿方式必然造成对农民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要促进宅基地流转,还必须明晰农民财产产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虚化这一普遍问题。明确农民对宅基地所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性质及各项权能,流转才有合理的产权基础。

另外,宅基地是当前农民享有的基本福利之一,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首先完善福利制度,降低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依赖,使其享有制度性保障(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才能免除他们在宅基地流转中的后顾之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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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其中,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得到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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