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
逾期交房超过30日
遭判退房和给违约金
案情:2013年8月,宿某预购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万余元,201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当年5月1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超过30日,宿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到了交房期限,宿某多次催问,开发商也未能如期交房。随后房价下跌,宿某起诉。开发商认为,不能按期交房是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不同意退款和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已超过30日,为此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宿某已付房款37万余元及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8万余元。
以案释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开发商对房地产所处地区的气候条件可能对施工及交付造成的影响,应有预见,应在工期上有相应安排,确保房屋能按期交付,加之无证据证明该楼盘施工期间雨日天气、降雨量等与往年相比有重大变化,以至于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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