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此外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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