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养老护理人员奖励或补贴
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专业化、年轻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技能缺乏、年龄偏大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人才引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为解决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专业化的建设问题,《条例(草案)》提出,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养老机构设置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养老离不开医疗,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多地指向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条例(草案)》提出,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配套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按照协议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政府购买服务定制上门养老服务
如今,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有着更多的期待。《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和技术等资源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服务,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为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提供支持。
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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