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人最高罚款十万元
为了保障“体面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条例(草案)》提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泄露入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入住老年人。
保障性养老机构无法定理由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年人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疾病诊疗提供便利条件。对突发危重疾病的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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