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居全国第三
值得一提的是,市住建局还对“条例”第42条规定提出修改建议,该条款有这样的表述:“购买保障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对于"已另行购买拥有"这一表述可作两种文义解释:一是"已另行购买而拥有";二是"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按照第一种解释,如申请人可证明其"拥有"的住房是"因赠与而拥有",并非"因购买而拥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第二种解释,只要申请人拥有该住房(无论通过购买或其他途径)就适用上述规定。可见,两种不同的文义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建议将"已另行购买拥有"这一表述明确释义为"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
该局称,保障房买受人在购买保障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已不符合《市住房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另行拥有住房,都必须收回其已购保障房。
此外,报告还显示,目前深圳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1068亿元,缴存职工人数达到773万人,仅次于上海、北京,跃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位;2014年为超过5万个家庭提供公积金贷款250亿元,平均为每个家庭节约贷款利息20万—30万元。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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