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须由法定 “限行、限购”不能任性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5-03-09 14:54:00

昨天,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备受关注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提请大会审议。针对备受关注的税收法定原则,三审稿予以明确,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此外,和二次审议稿相比,三审稿规定的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扩大包含历史文化保护领域。

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15年间对规范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它并不是一部耳熟能详的法律。随着去年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法及其修改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开始不断深入人心。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称,立法法的修改对于解决立法效率和质量问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草案通过适当扩大立法主体的范围有助于解决立法的严重供需矛盾,通过改进立法监督机制和加大立法监督力度,有助于解决乱立法、滥立法、违法立法、越权立法的问题。

亮点1

“税收法定”原则被明确

【问题】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还要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类似的任性加税不胜枚举,让我们口袋里的钱不经意地被“掏走”。征税为何如此随意?

【修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解读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税收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这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今年的两会上明确,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称,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今后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如果这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亮点2

“限行”“限购”不再那么任性

【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比如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发布通告对机动车限购。政府维护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

【修法】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称,目前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章性文件。很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蚕食。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姜明安表示,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相关依据,不能突然发个通告一限了之。要体现程序正义,在作出相应规定过程中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一些政府通告应先制定规章,依规章发布通告,然后再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等规定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能再随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

亮点3

城管执法将有“法”可依

【问题】城管执法问题在各个城市问题突出,但城管机构及其执法权在法律上长期是“黑户”。类似的,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长期没有法律支持,自我设权或者无法可依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修法】草案新增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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