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创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近日正式下发,首次明确本市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
五种情形应加强综合治理
《意见》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出租房屋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综合治理。
五种情形应加强综合治理
1.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
2.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
3.出租房间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
4.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的;
5.将违法建筑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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