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原科长叶永东以280万元低价买下开发商合同价为380万元的房产,因涉嫌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房产评估价值为348万元,二审时叶永东认为购买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案昨日在南山法院重审。
280万买到合同价380万房产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4年至2005年,叶永东先后担任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及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长。2004年,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为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处了深圳市金某达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做出处理决定,金某达公司补缴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共计240多万元。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叶永东应金某达公司请托,未对举报信反映的部分问题进行调查。
2006年,叶永东得知金某达公司在福田区香蜜湖开发名为天宝物华的楼盘,遂提出欲购买。2007年该楼盘开盘时,房产合同价为380万元,但双方约定,叶永东只需支付280万元即可。叶担心其公职人员身份不方便,便指定由朋友张某记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再由张某记过户到其名下。
2010年前后,叶永东害怕低价购买房产一事暴露,遂与张某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双方谎称叶永东以38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记所有的房产,已付280万元,尚欠100万元,叶永东以另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在三年内还清。
叶永东担心伪造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仍不足以掩盖事实,遂与张某记商定,将合同价款与实际支付房款相差的100万元在账上走平。为此,2011年5月10日和2012年2月24日,叶永东分两次共将100万元转至张某记的账户。2012年7月29日、11月27日,张某记又按照叶永东的要求将其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回至叶永东指定的账户,另外1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叶永东。
经鉴定,天宝物华锦园30B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2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34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叶永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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