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沪住房新政:涉公积金 廉租房 共有产权房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8-29 09:55:00
昨日,上海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几乎同时发布了涉及住房的三项新政。此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涉及租赁提取和物业服务费提取两个方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透露,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自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现行租赁提取政策分为三个层次:即廉租房、公租房和商品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这一变化,本次租赁提取政策范围和标准调整为:(一)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可按家庭月房租金额全额提取;(二)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按规定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对此,上海市副市长蒋卓庆昨日在上海广播电视台与市民交流时表示,“我们做了一些分析,按照市场租赁的租金,有很大一部分都可覆盖。”
而在物业服务费提取方面,上海现行物业费提取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对象,一是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是居住自有产权住房,且职工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为1820元/月)的经济困难家庭。为进一步支持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本次物业费提取范围调整为:(一)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家庭月物业费50%调整为不超过每月300元,这样既有助于避免有人虚报物业费,同时也使困难家庭可提取的金额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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