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差别化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建设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无锡早在2010年10月就已经推出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无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的建筑企业,需按资质等级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缴纳20万元至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如企业故意拖欠或超过限定时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建设管理部门可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一些建筑企业反映,因为缴纳保证金造成了一定的经营负担,今年4月17日开始,无锡建设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保证金差别化管理,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退回保证金
新规规定,凡在无锡承担施工任务并缴纳过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且2010年以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执行:本市建筑业企业全部退回保证金;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在无锡市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锡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全部退回保证金;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在无锡市无分支机构,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缴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回。
“差评”企业下年度还需增缴保证金
而另一方面,规定中对“差评”企业也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在近三年内,企业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对清欠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恶性事件的企业,不仅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下年度还需增缴保证金。本市建筑业企业下年度加倍缴纳保证金;外省、市建筑业企业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缴纳,每个企业累计缴纳不超过250万元。
另外,新成立的本地建筑企业及外地新入无锡企业仍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包工程项目如有总承包单位担保可不缴纳。
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是针对建筑企业反映的缴纳各类保证金导致经营负担重等问题,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为切入点,对诚信经营、近三年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退回保证金。“这不但能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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