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之三 公民隐私怎么保护?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不动产登记推进面临两大阻力:一是涉及个人私有财产或者隐私,人们不愿意配合,这与国人“有财不外露”的观念有关;二是一些人属于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无异于打破既得利益,所以他们大多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
“征求意见稿的现实意义就在于统一了国家的登记机关,统一了国家的登记事项,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程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看来,在保护权利人隐私方面,征求意见稿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机关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换句话说,关于全面信息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具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则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中。”乔新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外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信息查询方面,可能要作出特别规定,针对不同的群体制定不同的查询规则。现在看来,征求意见稿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严格限定了查询范围和查询申请人,这项规定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实习生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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