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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意见稿昨天公布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不动产信息
支持“以人查房”
但不是想查谁就查谁
众盼所归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有了新进展。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各界关心的“以人查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同时,也对个人房产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我省不动产登记局和联席会议仍在筹备中,待国家有正式的文件后将进一步实施。
焦点
支持“以人查房”但公民很难查官员房产
条例原文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专家分析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情况并不是完全公开,而是“权利”公开。如果你想察看某个官员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你和他没有“利害关系”,除非你要求仲裁或者上诉,但这样成本太高,因此,对于反腐的作用有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
对能查到谁不能查到谁应该有所区分。比如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就应该公开查询信息。既然公务员财产要申报公示,如果说老百姓查不到,联网的作用就丧失了,公众监督的效率就降低了。对于非公务员的查询,如果不是交易相对方,则不应允许公开查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产权人隐私受保护违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原文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官方说法
产权登记不代表产权不保密。买房的过程本身就是记录在案的,在住房信息系统里存在。登记是对产权的一种确定、界定、保护,这是好事。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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