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多头管理成不动产登记条例拦路虎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4-08-06 09:02:00

“统一”是最大亮点

法治周末:您认为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亮点?

孙宪忠:“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统一”,要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有四点涵义:首先是统一登记的部门,按照立法逐渐把各个登记部门统一起来,这样才符合物权法的要求,才能达到保证交易安全的目标,这是最基本的;第二,在统一登记机构之后,还需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第三是统一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统一登记的基本信息;第四是立法的统一,需要与物权法这部基本性的法律相配合。

法治周末: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值得注意的一句话是“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

孙宪忠:民事权利自古以来都是有持久性的,对既往已经发生的合法权利,无论是什么法律都是承认的。登记条例只是确定保护的手段,并不会改变不动产的权属。

法治周末:2013年11月下旬,国务院确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目前有说法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局不应设在国土资源部内部,局限于地籍管理司,应设立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局(署)。如此,才能改变不动产登记向行政管理倾斜的状况,更好地回归其本意。您怎么看?

孙宪忠:建立一个具有效力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我认为这个要求很正当。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都是法院,所以在起草物权法时,我们曾经建议采取法院登记的模式。但是法院的同志说,法院人少事多,无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现在国家考虑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在和地籍相配合的部门,这是比较妥当的做法。目前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局,从属于国土资源部。当然我们还是希望不动产登记局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相关法律资格。

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无关

法治周末: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和目前的反腐败是否有关系?条例里面提及的“以人查房”应该如何正确地理解?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没有关系。第一,反腐败是国家阳光法案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登记在民法上是对权利人的保护。阳光法案要求干部公布财产,但不会要求老百姓也公布财务状况。第二,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实现反腐不可能,因为对不动产登记时只需要确认登记申请人和其相关法律上的材料是否充足。比如一个老百姓持有房屋购买合同来登记,他的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从法律上来说就应该将其纳入产权登记。我们无法确认其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属,登记机关职能是查询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就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两者的出发点不一致。

不动产登记法规是涉及交易安全的一个保障,只有在交易的许可下才可以查询,不涉及交易的不能查。对于反腐来讲,官员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而在一般老百姓的交易中就不能这样做。不动产登记条例许可查询的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并不是谁都可以查询。

法治周末:有人说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平抑房价、为开征房产税做准备,您怎样看?

孙宪忠: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产税的征收没有直接的关系。比如一个人有10套房屋,但是登记在不同人的名义下,对其征收高税是不可能的,因为征收的对象只能是登记簿上的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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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多头管理成不动产登记条例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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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无法和物权法相配合,不能达到为物权提供统一法律根据的要求。因为在我国现实中不仅仅是多部门登记,而且还是多级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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