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出11条细则救市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8-05 14:30:00

原标题:浙江绍兴出11条楼市细则  被指或引楼市炒作之风

地产中国网讯 8月4日,据浙江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消息显示,该部门已于8月1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件涉及首套房认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房价涨跌报备等共11项细则,明确提出将停止执行对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的限购政策,并规定了房贷优惠利率,同时指出对于二套房的认定将认房不认贷。

在近半数城市加入“救市”大军后,松绑限购已并不新鲜,但业内纷纷认为,绍兴“十一条”冲破了底线,可谓最无底线的“救市”。

“绍兴多细则的政策出台,有着很明显的‘救市’意图,但很多涉及银行贷款的细则,还需要银行部门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熟悉浙江省房地产市场人士、杭州双赢置业机构总经理章惠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则认为:“绍兴救市政策涉及面非常广,其中最显眼的是‘在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凭撤销协议予以撤销’,目前市场上,虽然有买卖期房,但都是远期合约,等拿到产权证后,再交易。绍兴的本规定,可能会再开炒楼花大门,楼市炒作之风可能大起。”

而据《意见》称,该文件出台的主要原因则在于,受国家整体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今年1-6月份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下降,可销售面积持续增加,市场供求关系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出现了资金链紧张、大幅降价促销等问题。

以下便是该《意见》全文:

一、购房政策。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59号)中对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限制购房的政策。

二、银行贷款政策。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按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最低限执行;除首套房外的新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低于40%的最低限执行,其他商业银行也按人民银行或总行规定的最低限执行。严格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规定。

认定二套房标准,以拟购房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作为认定标准,不考虑购房贷款次数。

三、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已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双职工最高60万元、单职工最高50万元的额度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政策。制订出台《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细则》,加大货币补偿力度,促进住房消费,努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五、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房地产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应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各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房地产按揭贷款的发放速度,从5月17日起按揭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在1个月内放贷到位。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信贷支持,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房地产信贷规模。

六、物价部门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商品房价格备案后,实际销售价格涨(跌)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若销售价格涨(跌)幅超过备案价格20%的需重新备案。

经房管部门查询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以家庭人口核算)的市区老旧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财税部门据此征收房产交易相关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再以存量房转让的,由开发商提供购入时的发票等证明材料,财税部门按照差额交纳营业税

七、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房管部门单独审核购房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并出具首套房证明。

八、在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凭撤销协议予以撤销;存在重大信访问题的楼盘,则需有关部门出具意见方可撤销。

九、下放至各开发区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含三级),由市建设局(市城建办证中心)见章盖章。

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平台,直接开通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撤销业务,以方便群众,活跃二手房市场。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帐户情况核对环节,相关信息输入前移至开发企业交易终端,房管部门核对后,即开放备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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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据浙江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消息显示,该部门已于8月1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件涉及首套房认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房价涨跌报备等共11项细则,明确提出将停止执行对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的限购政策,并规定了房贷优惠利率,同时指出对于二套房的认定将认房不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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