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父母对成年、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无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青业已成年,身体健康,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同时,小青目前没有工作,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是因其主观拒绝劳动、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的,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父母没有义务对其进行抚养。
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在家居住
法官介绍称,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徐先生名下,属于徐先生与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小青作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权违背物权人的意志,强行占有、居住在父母房屋内。因此,徐先生和朱女士要求儿子小青腾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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