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要小心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7-30 08:26:00

如实披露很重要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情况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需要注意的告知义务至少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即人的告知、物的告知、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

所谓人的告知即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告知,因老年人长寿风险系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险中保险人的主要风险之一,老年人应就自身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披露,以便于保险人据以确定合理的养老金数额。物的告知主要是用以抵押的房屋情况的告知,包括房屋权属、质量、原有抵押、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权期限等情况。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主要是指老年人就自身收入、未清偿债务、诉讼纠纷情况的告知义务。

上述情况虽看似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无关,但确是保险人判断能否承保的重要因素,很难想象出于风险规避动机的保险人会接受已经陷于资不抵债的老年人的投保要约。

老年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中应当恪守上述告知义务。如因投保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关系的,老年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清偿贷款和利息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行的诸多研究中,对于保险合同履行中 超 过70年 ,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怎 么 看待,如何履行仍然是人们关注焦点。那么在《意见》试点期间这个问题是否存在呢?

通过对《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仍然存在,但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意见》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仅确定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结合我国的商品房始于80年代以后,故现有商品房的使用期限至少还在35年以上,即使按照35年计算,试点期间60岁以上的老人平均预期寿命需要达到95岁以上才会出现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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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要小心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4-07-30 08:26:00
2014年6月17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界定为“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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