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五号)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还要遵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1号)。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因危房改造等原因需建设的,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高度不超过3.3米。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法建筑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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