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方式
租配租型保障房
是指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
【申请】
北京市家庭或者个人在北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租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减免或者给予租金补贴。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实行动态调整。
【租期】
一个租赁期限为3至5年,租赁期间租金不做调整。
【管理】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租、出借、调换、赠与、出售保障性住房。
承租家庭或者个人因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变化需调换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调换房屋应当在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售配售型保障房
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购买,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申请】
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北京市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分配】
与现行轮候不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项目进行申请、审核和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度。
【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产权人按照规定价格回购。
(注:承租家庭或者个人擅自出租、转租配租型保障房的,以及承购家庭转让、赠与、出租配售型保障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产权人收回房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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