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其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企业若在事后合同中否定广告中的行为,需要为此担责。
“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开发企业经常在示范合同文本后一些条款空白处,单方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汪菊喜称,部分开发企业常常以此转嫁合同风险,免除自身责任。
对此,《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合肥市工商、房产部门联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有霸王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编辑:孙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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