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
一单就少收21.8万
李海超说,2011年底的一天,他和张倩说了制度漏洞,并称可以把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后者的计算方式是按15.6元每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两者差距很大。
举例说,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本来是22万余元,被张倩和李海超写成房改房后,上市土地出让金只有1845元,最终少收了21.8万余元。
李海超和张倩约定只要应收的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款的一半,并将钱平分,剩下的给负责联系“业务”的中介。
张倩回家后和丈夫侯伟说了此事,侯伟找了熟识的房产经纪人王洪光。
王洪光找到客户就给张倩打电话,张倩和李海超商量操作时间。每一次操作完,李海超和张倩每人分得应收上市土地收益款的25%,王洪光分得约10%。
>>审判
主犯上诉被驳回
2013年4月,此事败露,李海超和张倩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王洪光和侯伟随后也主动到案。
经过核算,李海超伙同张倩等人少收12起房产交易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计170.7万余元。李海超等人随后被以贪污罪公诉。
法院查明,李海超除了伙同张倩等人贪污,还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间,伙同另外两名同事及一名房产经纪人,以相同方式贪污了共计125万余元。涉案的其他三人已被另案处理。
今年4月14日,丰台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侯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王洪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张倩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李海超上诉认为自己不是主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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