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因
旧指标难全面反映流动性风险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了存贷比监管,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标志着存贷比成为一个法定监管标准。
存贷比具有简单、清晰、易于理解的优点,便于掌握和应用。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存贷比具有以下作用:一是管控流动性风险,这是存贷比的首要目标;二是在客观上可以起到控制信贷过快增长的作用;三是与银行体系稳定和宏观经济表现具有相关性。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的实证研究来看,存贷比较低的国家,其银行体系更为稳健,在金融危机期间宏观经济的表现也更好。
银监会指出,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存在一定距离。
不过,银监会也坦言,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同时,在流动性紧张的时候,存贷比也给银行带来了压力:“存贷比等考核继续保留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月末、季末银行抢存款,导致货币统计数据出现剧烈的波动。”一家股份制银行个人业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6月6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举措与成效”会议上指出,为更好地盘活存量,增加对企业资金的有效供给,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对存贷比的分子、分母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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