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资金扶持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住房保障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
草案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为便于监督,草案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及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财政支出预、决算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同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在基本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与其他部门共享,对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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