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无锡土地以案释法明底线 依法依规保红线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4-06-25 10:23:00
改变用途要处罚
2013年9月初,无锡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崇安区广瑞路向阳路段南侧的工业用地部分仓库进行内部装修,擅自将其出租经营水产品。
2014年2月20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8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监管不力要问责
某拆迁安置企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标准厂房,造成未批先用违法用地事实。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就属地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提请宜兴市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2013年8月9日,宜兴市纪委对该镇镇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违法用地不仅要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党政领导的监管责任。2008年6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施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俗称“15号令”),江苏省也于2010年7月16日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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